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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电总局:未经批准,“电台”、“TV”不能随便叫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6-09-10 来源:IT之家 浏览次数:39

近日,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《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重申相关规定,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。
 

《通 知》指出,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、军事、经济、社会、文化、体育等活动、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,应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 节目许可证》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;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、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,应持有《许可 证》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。
 

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,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 持有《许可证》的机构,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、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,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(直播间)开办新闻、综艺、体育、访谈、评论等 各类视听节目,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。未经批准,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“电视台”、“广播电台”、“电台”、“TV”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 开展业务。
 

《通知》还对直播节目内容,相关弹幕发布,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、嘉宾、直播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,直播节目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,不得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禁止的内容,并自觉抵制内容低俗、过度娱乐化、宣扬拜金主义和崇尚奢华等问题。

关键词: 广电总局 电台 TV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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